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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树木出售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擅自砍伐他人树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树木损失2000元。
  
  原告秦风(化名)、被告奇强(化名)是同村同组村民。2023年3月,奇强在秦风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秦风所有的5棵杨树和6棵榆树砍伐并出售。事后奇强找到秦风,将500元给了秦风,并利用侮辱性语言对其进行攻击。秦风感到非常气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秦风诉至法院,要求奇强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由玉皇庙法庭法官张菁承办。奇强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
  
  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树木位于商河县某村东部鱼塘西侧的闲散土地上,其中杨树为5棵、榆树为6棵。涉案闲散土地及鱼塘由奇强承包,以上树木是秦风在奇强承包土地之前栽种。2023年3月,奇强在未经秦风同意的情况下,将秦风栽种的以上11棵树木全部砍伐后出售,并已将500元树木款交付秦风。秦风认为奇强无权砍伐他栽种的树木,砍伐后所得价款应为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风要求奇强将已砍伐的树木恢复原状,已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对于经济损失,法院根据树木被砍伐后的现实状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秦风经询价主张的损失数额,酌定赔偿财产损失为2000元。因奇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奇强上诉至济南中院,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奇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陈宜森 靳如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