栈桥断裂致三人受伤 景区担责90%
商报济南消息 景区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现实中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游客受伤的事件并不少见。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2024年10月4日,秦芳(郑小之母)、秦红(贾湘之母)携郑小、贾湘购票进入某景区游玩。四人经过景区内一木质栈桥时,栈桥突然断裂,导致四人摔落,三人严重受伤。送医后秦红被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贾湘眼睑及皮肤裂伤;郑小L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游客认为,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有效防护、封堵、警示等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景区辩称,事发区域为明确禁止通行的危险区域,已设置多处警示标识,四名游客无视警告、强行进入,属于自甘风险,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游客将景区及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景区对各景点的情况应悉数掌握并精心维护,以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及景区正常运行。涉案栈桥系木质结构,经风吹日晒后承重能力不足,导致游客坠落受伤,景区作为经营者,未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游客进入栈桥的路口一侧,虽张贴有“游客止步原路返回”的指示牌,但字迹需走近后才可辨认,警示提醒作用有限。法院认定景区对三人受伤存在主要过错。游客至景区游玩,应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三游客(监护人)未注意到栈桥入口处指示牌的提示,径行通过栈桥导致坠落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具体案情、游客的受伤过程及其伤情,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景区承担90%的责任,游客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游客足额支付赔偿款项,履行了赔付义务。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建国 孟雪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景区对各景点的情况应悉数掌握并精心维护,以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及景区正常运行。涉案栈桥系木质结构,经风吹日晒后承重能力不足,导致游客坠落受伤,景区作为经营者,未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游客进入栈桥的路口一侧,虽张贴有“游客止步原路返回”的指示牌,但字迹需走近后才可辨认,警示提醒作用有限。法院认定景区对三人受伤存在主要过错。游客至景区游玩,应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三游客(监护人)未注意到栈桥入口处指示牌的提示,径行通过栈桥导致坠落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具体案情、游客的受伤过程及其伤情,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景区承担90%的责任,游客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游客足额支付赔偿款项,履行了赔付义务。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建国 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