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获刑丧失身份 早年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
商报济南消息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工作年限?近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张某某1990年参加工作,1992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范围,后张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2019年5月,其所在单位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刑满释放后,张某某于2020年3月入职某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12月,张某某向社保中心提交《核定养老金申请书》,要求社保中心履行为其办理退休的法定职责。社保中心审核后作出答复:张某某受过刑事处罚,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相关时段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未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不予办理退休核定。张某某不服该行政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项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本案中,张某某因犯罪被判刑,1992年至2014年9月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任职经历,依法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相应期间不产生视同缴费年限效力; 其机关事业单位试点阶段缴费仅作退费处理,不计入累计缴费时长。扣除服刑期间后,张某某企业职工养老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社保中心不予核定养老待遇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平阴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刘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设置统一硬性标准,适用于全体参保人员,不因当事人曾经拥有公职身份予以放宽。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共同构成“累计缴费年限”。本案张某某自2014年10月至2025年2月,扣除服刑期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年限未达法定最低要求,不具备申领养老金待遇资格。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超 崔婷婷
张某某1990年参加工作,1992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参保范围,后张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3日。2019年5月,其所在单位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刑满释放后,张某某于2020年3月入职某企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12月,张某某向社保中心提交《核定养老金申请书》,要求社保中心履行为其办理退休的法定职责。社保中心审核后作出答复:张某某受过刑事处罚,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相关时段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未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法定条件,不予办理退休核定。张某某不服该行政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项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本案中,张某某因犯罪被判刑,1992年至2014年9月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任职经历,依法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相应期间不产生视同缴费年限效力; 其机关事业单位试点阶段缴费仅作退费处理,不计入累计缴费时长。扣除服刑期间后,张某某企业职工养老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社保中心不予核定养老待遇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平阴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刘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设置统一硬性标准,适用于全体参保人员,不因当事人曾经拥有公职身份予以放宽。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共同构成“累计缴费年限”。本案张某某自2014年10月至2025年2月,扣除服刑期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年限未达法定最低要求,不具备申领养老金待遇资格。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超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