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瞒已投工伤保险该负什么责任
法院:应承担受伤职工医疗费用
商报济南消息 郑蓝(化名)是A 建筑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工地上从事消防管道安装工作。2024年4月11日,郑蓝在脚手架作业时被管材撞击坠落受伤,被诊断为颅脑多发骨折、多处骨折等十余项损伤。
事故发生后,A建筑公司仅支付107000元医疗费,双方就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二审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9月5日,平阴县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郑蓝本次坠落受伤属于工伤。其间,为医治工伤伤情,郑蓝先后在多家医院持续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248033.55元。郑蓝多次要求A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费用未果,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医疗费141033.55元,A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主张已为郑蓝投保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笔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后,负有将投保情况告知职工、协助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及医疗费报销的附随义务。本案中,郑蓝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案涉医疗费均为治疗工伤的合理支出;A建筑公司虽为案涉项目投保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投保情况告知郑蓝,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协助郑蓝办理工伤认定及医疗费报销手续。法院判决,A 建筑公司应支付郑蓝剩余工伤医疗费141033.55元。
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的告知和协助义务是工伤保险待遇落地的关键。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后,应及时将投保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职工,并留存相关告知记录,同时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主动协助职工收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医疗费报销等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职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建筑企业为项目投保工伤保险,本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如不履行后续的告知、协助义务,反而会因程序瑕疵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杨洪刚
事故发生后,A建筑公司仅支付107000元医疗费,双方就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二审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9月5日,平阴县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郑蓝本次坠落受伤属于工伤。其间,为医治工伤伤情,郑蓝先后在多家医院持续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248033.55元。郑蓝多次要求A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费用未果,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医疗费141033.55元,A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主张已为郑蓝投保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笔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后,负有将投保情况告知职工、协助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及医疗费报销的附随义务。本案中,郑蓝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案涉医疗费均为治疗工伤的合理支出;A建筑公司虽为案涉项目投保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投保情况告知郑蓝,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协助郑蓝办理工伤认定及医疗费报销手续。法院判决,A 建筑公司应支付郑蓝剩余工伤医疗费141033.55元。
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的告知和协助义务是工伤保险待遇落地的关键。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后,应及时将投保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职工,并留存相关告知记录,同时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主动协助职工收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医疗费报销等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职工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建筑企业为项目投保工伤保险,本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如不履行后续的告知、协助义务,反而会因程序瑕疵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杨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