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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贷款,客户能起诉银行吗

        商报济南消息 秦风(化名)是银行老客户,其在该行存有10万元存单。今年,秦风联系银行工作人员,申请办理1万元存单质押贷款,工作人员告知可按存单质押方式办理。秦风线上提交贷款申请后,银行告知该笔贷款无法办理。秦风多次投诉无果后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中央商务区法庭,请求判令银行向其发放1万元存单质押贷款,并由银行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业银行属于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信贷业务、设定贷款准入条件、开展贷款审批工作,是银行结合金融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实施的自主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可依法自主开展业务,与客户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本案本质是秦风对银行贷款审批行为、审批标准存在异议,诉请法院强制银行与其建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该争议并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内。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本案明确划分了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的边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主体,有权依据风控要求、行业规则自主开展信贷审批,其经营行为由金融监管部门专门监管,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范围。本案裁判指引市场主体理性维权,厘清了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强制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规则,统一了同类金融纠纷裁判标准,对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具有示范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本案诉求实质是干预银行经营审批行为,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信贷业务可自主审查借款人资信、把控经营风险,业务往来遵循自愿原则。银行拒绝贷款申请,是行使法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不得强制缔约。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于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