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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赔不赔

        商报济南消息 案涉小型汽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主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此后车主利用该车在网约车平台接单、有偿搭载乘客,车辆行驶途中与另一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多人受伤。经交警认定,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中央商务区法庭审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按非营运家庭自用性质投保商业保险,车主私自驾驶车辆从事有偿网约车营运,未将车辆用途变更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该行为导致车辆使用频次、行驶里程、运行风险明显上升,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且保险事故因风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擅自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载客,属于保险免责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当前私家车兼职从事网约车营运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车主忽视车辆使用性质与保险理赔之间的关联,埋下相关隐患。非营运车辆与营运车辆的出险概率、风险等级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依据车辆使用性质差异化设定保费与承保条件。车辆私自转为营运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会直接造成保险标的风险大幅增加,触发保险免责条款。
  
  本案裁判明确了私家车擅自从事网约车营运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厘清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认定标准及对应的法律责任,统一了同类保险纠纷案件裁判尺度;另一方面也向广大车主作出风险警示:若确有营运需求,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营运资质,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补缴对应保费,做到车辆使用与保险状态相一致,避免因违规营运导致保险拒赔、自行承担全部事故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引发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车主改变车辆非营运属性、有偿载客营运,致使保险风险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商业险,符合法律规定。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赵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