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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还招生 警惕培训陷阱

        商报济南消息 助力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小丁系某中学学生,为参加艺术考试,其母与某艺术培训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某艺术培训公司为小丁提供课程、报考及面试指导、考试带考等服务,时长约8个月。小丁之母为此支付课程培训费、住宿费及餐费合计56200元。课程上至一半后,小丁提出不想继续培训。双方就退费事宜产生纠纷,小丁母亲认为合同签订时并未约定按课时计费,感觉遭受欺骗,后经查询发现该公司不具备办学资质,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公司主张是一对一培训,按每节课时费计算已远超已交培训费,其合伙人具有办学资质,不同意退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艺术培训公司提交的案外人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无法证实其自身取得办学许可、具有相应办学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强制性规定,案涉教育培训合同无效。因小丁未审查公司有无办学资质便与其订立合同,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课程已部分教授完毕。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市场行情、各方过错等,法院酌定某艺术培训公司返还课程培训费的70%及一半的住宿费和餐费。
  
  本案为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案例,核心在于定规则、划边界、强保护、促规范,为行业自律、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引。有些培训机构并不具备提供培训服务的资质,刻意隐瞒该事实与消费者订立教育培训合同。而消费者在选择机构时依赖个人经验以及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材料,甚至未审查培训机构是否合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径行接受相应的服务。在此提醒广大教育培训机构需诚信经营,切勿虚假宣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于广大家长,也要遵循适度原则,在为孩子挑选培训机构时,认真审查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应资质,在产生纠纷时合理维权。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孟雪 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