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

        商报济南消息 为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鲍某在某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婚庆用品店购买“五粮液”白酒两瓶,为此支出2200元,后在未开封的情况下委托专业人员鉴定,发现酒盖及酒标做工粗糙,由此推断所购酒水系假酒。鲍某诉至法院要求婚庆用品店返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鲍某自某婚庆用品店购买涉案白酒,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某婚庆用品店作为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根据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川五辨(鉴)NO:5010734号《辨认/鉴定证明书》,案涉两瓶“五粮液”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案涉商品存在标识瑕疵。因此,鲍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据此要求婚庆用品店返还货款2200元。关于鲍某主张的十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鲍某购买酒水全程录音录像且并未拆封,涉案酒水为某婚庆用品店仅有的存货,鲍某在省内多次提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诉讼,均主张所购买酒水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一赔十”,难以将鲍某认定为基于生活所需的普通消费者。故对鲍某诉求的十倍赔偿未予支持。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销售者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能否获得十倍或三倍惩罚性赔偿,仍应审查经营者对涉案商品是否存在欺诈故意,以及购买方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身份。对于知假买假并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应认定为普通消费者,对该类人群主张十倍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孟雪 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