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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收款跑路 能要求退款吗

        商报济南消息 原告洪某与被告某家政公司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合同》,预付全款14000元,约定数月后开始服务。服务期临近,被告未安排服务人员,且办公地点关闭、法定代表人失联。原告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本案主审法官张兴欣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收取全部预付款后,于服务开始前即“人去楼空”、彻底失联,其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自始无法实现,构成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预付款及利息。
  
  本案针对预付式消费中最为恶劣的“收款后跑路”行为作出了明确司法定性。法院将经营者在履行期届满前“失联”的行为,认定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适用预期违约规则,允许消费者立即解除合同并诉求全部退款,无须等待约定的服务期到来。该判决极大地加强了对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的保护,缩短了消费者维权等待期,并与行政监管部门的“黑名单”制度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消费欺诈行为,维护了家政服务等民生重点领域的消费安全与稳定。
  
  本案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在服务期开始前就关闭经营场所、负责人失联,这是一种清晰的、不以言语而以行为作出的“将不履行合同”的表示,构成“预期违约”。此情形下,法律允许守约方(消费者)不必等到履行期届满,即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旨在防止损失扩大。由于被告在未提供任何服务前即违约,原告支付的14000元预付款对应的合同对价(家政服务)完全未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全部预付款)应当予以返还。利息损失则是对原告资金被无故占用所产生损失的赔偿。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本案情形同样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情形,经营者依法负有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利息的责任。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