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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未规范设置防护设施 交通事故责任谁负?

        商报济南消息 2023年3月,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高新区临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公司道路施工的某丁字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因某公司在道路施工期间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进行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某公司承担同等责任、马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家属因与某公司、李某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
  
  济南高新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与某公司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客观、全面地反映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过错程度,认定马某某、某公司与李某某按照3.5∶3.5∶3的比例承担责任。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已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李某某和青岛某公司予以赔偿,在确认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98000元,判决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青岛某公司赔偿440447.33元,李某某赔偿357526.28元。
  
  济南高新法院立案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万立波介绍:“本案区别于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点在于非直接事故责任方承担了责任。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相对方系马某某与李某某,事故发生于某公司道路施工期间,因某公司在道路施工期间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进行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该案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直接责任主体、间接责任主体,找准找全诉讼主体,以便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需要在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进行作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相关作业时亦应采取与作业程度相符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