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全面对标生态环境法典

我省修改19件废止11件省级地方性法规
        商报济南消息 7月23日下午,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这次对我省生态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的部署要求,及时清理与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制度规定,推动法典贯彻实施,维护法治统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
  
  本次清理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30件,其中修改19件,废止11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82件,其中修改67件,废止15件。
  
  徐金妹表示,对于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小修全审”的原则,逐条梳理,应改尽改。结合山东实际经验做法,对法典新增制度和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细化完善了相关条款,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标准脱节和难以落地执行的条款内容进行同步清理,推动法典全面有效实施。《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将在8月15日之前重新公布。
  
  打包废止的法规则分为三类情形。一是直接上位法被法典完整纳入,核心制度已被全面吸收、覆盖的;二是因制定时间较早、治理理念已滞后、缺乏局部修改价值的;三是上位法已作修改,原法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发生根本变化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地方性法规先行废止以消除抵触,同时启动新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提请审议。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任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