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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得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

我省立法禁止村规民约歧视女性
        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检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7月23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任为

  多方论证增强法规可操作性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俊介绍,从制度层面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实施中还存在着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保障等还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在有些领域没有作出规定,需要填补空白,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据了解,作为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起草工作自2025年底启动。经过立法调研和多次论证,充分总结了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实践经验并吸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对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多次论证。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省直20多个部门、16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妇联意见。7月2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条例》表决通过。

  首次明确禁止利用AI贬损妇女人格
  
  “《条例》共10章69条,主要规定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以及相关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就《条例》主要制度规定和特色作了介绍。

  《条例》致力完善妇女保障工作机制。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注重发挥妇女联合会作用,依法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等工作。鼓励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建立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等妇女组织。
  
  为保障妇女政治权利,《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性候选人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强调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并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徐金妹介绍,针对数字化时代和网络环境下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首次明确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明令禁止在网络上针对妇女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信息的网络暴力,并列明14种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

  聚焦农村、老年、丧偶等妇女群体

  对于妇女教育、劳动、社会方面,《条例》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重视破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重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工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农村、老年、丧偶妇女重点群体,《条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明确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老年妇女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自由。
  
  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盛淑慧表示,下一步,省妇联将从三方面推动贯彻实施:一是分层分类开展普法宣传,通过专题培训、基层宣讲、以案释法等形式实现全域覆盖;二是深化部门协同联动,聚焦家暴防治、平等就业、婚姻家庭、特殊群体帮扶等重点领域,加强与法院、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联动;三是建强维权服务阵地,优化12338妇联维权热线,健全婚姻家庭纠纷源头预防、动态排查、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用好联合约谈、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监督手段,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