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喇叭扰民,如何合法“静音”?
商报济南消息 居住某小区的秦芳(化名)曾确诊患有抑郁症,经治疗后其症状趋于稳定。一天清晨,秦芳在家中休息时,被窗外传来的扩音喇叭的叫卖声吵醒。秦芳推开窗户看见移动商贩胡某将电动三轮车停在其窗户外,并不间断地用扩音喇叭叫卖“油条、豆浆”。其与胡某沟通未果后,便报警处理。当日警察赶到现场并对胡某进行劝告,后胡某又继续在该小区中叫卖。随后秦芳到医院检查,门诊病历显示,其表现出的精神状态不好,存在一定的压力,已处于明显的心理亚健康状态。秦芳认为,胡某的叫卖行为加重了其病情,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停止叫卖行为,并向其赔偿已支出的医药费19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胡某在贩卖过程中,其叫卖的设备噪声传播排放数值是否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以及胡某的行为与秦芳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008年8月19日,国家环境部发布《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其中1类功能区昼间噪声排放限值为55db(A),夜间为45db (A)。秦芳提供的视频显示,其采用设备在小区内进行噪声测量,结果持续性超出昼间噪声排放限值。另一次测量亦超出限值。胡某称该设备不是专用设备,对分贝结果有异议。但于某作为自然人,其采取设备进行分贝测量已完成其举证责任,其测量的结果亦载明超出噪声排放限值,故被告胡某构成噪声污染侵权。
承办法官表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被告胡某应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胡某并未提交证据,无法直接证实胡某的侵权行为与于某的损害后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结合秦芳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某的叫卖行为完全加重秦芳的抑郁,亦无法证明秦芳在此状况下受到胡某所制造噪声的长期侵害,给其本身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后法院酌定胡某对秦芳支出的医药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秦芳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予支持。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站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胡某在贩卖过程中,其叫卖的设备噪声传播排放数值是否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以及胡某的行为与秦芳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008年8月19日,国家环境部发布《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其中1类功能区昼间噪声排放限值为55db(A),夜间为45db (A)。秦芳提供的视频显示,其采用设备在小区内进行噪声测量,结果持续性超出昼间噪声排放限值。另一次测量亦超出限值。胡某称该设备不是专用设备,对分贝结果有异议。但于某作为自然人,其采取设备进行分贝测量已完成其举证责任,其测量的结果亦载明超出噪声排放限值,故被告胡某构成噪声污染侵权。
承办法官表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被告胡某应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胡某并未提交证据,无法直接证实胡某的侵权行为与于某的损害后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结合秦芳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某的叫卖行为完全加重秦芳的抑郁,亦无法证明秦芳在此状况下受到胡某所制造噪声的长期侵害,给其本身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后法院酌定胡某对秦芳支出的医药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秦芳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予支持。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