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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享后付”不付钱行吗

        商报济南消息 “先享后付”作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在线上商城、线下服务等领域快速普及。这种模式在提升消费便捷性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法律争议。近日,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先享后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2025年2月27日,消费者李某某通过线上商城与A 公司签订《商品服务协议》,以“先享后付”方式购买一台多功能电冰箱,货款5000元,约定付款期限为2025年3月17日。合同明确,若买方违约,需赔偿卖方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签约后,A公司按约寄出商品,物流显示李某某于3月10日签收。然而,截至付款期限届满,李某某仅支付1000元,剩余4000元一直未付。后A公司在短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本案律师费。李某某辩称,案涉电冰箱实际价值远低于合同价格,A公司存在价格虚高;该笔交易存在捆绑销售、侵犯个人隐私、非法融资等问题,故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中,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并经李某某签收,完成己方义务。李某某未按期足额付款,经催收后仍不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A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货款4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李某某的抗辩,法院认为李某某主张货物实际价值低于合同价格,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其已实际签收并使用涉案商品,应视为对合同约定价格的认可;李某某提出的捆绑销售、侵犯隐私、非法融资等问题,与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诉因,不能在本案中直接作为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依据。双方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A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