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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五星级”物业费

房屋空置该如何缴费?

◎制图/厉建红(豆包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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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长期空置无人居住,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此类纠纷极易引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且听法官为您厘清空置房物业费缴纳的权利义务边界,万一遇到类似物业纠纷,可要依法理性处理。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站辉

  业主拒缴物业费,称物业服务不达标

  苏先生是某小区业主,2016年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按五星级标准(2.36元/建筑平方米/月)缴纳物业费。2021—2024年,苏先生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起诉,要求结清欠款。
  
  庭审中,苏先生提出两点抗辩理由:一是自己2022年起不在该小区居住,认为物业公司主张全额物业费不合理;二是他觉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并未达到约定的五星级标准,具体表现为:物业公司从未征询其意见、开展满意度评价,在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上存在严重违约,小区内有业主常年大规模装修,装修垃圾、建筑材料随意堆放且长期无人规范管理。苏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不应按五星级标准收费,应降低物业费标准收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引发此次诉讼。

  房屋是否空置,水电费明细中有答案

  物业公司主张苏先生未按时缴纳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并提供案涉房屋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水电费明细表一份,拟证明苏先生在此期间对案涉房屋仍在正常居住使用,应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苏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已经于2022年8月初搬离案涉房屋,不应全额缴纳物业费,且案涉房屋内安装有自动接电的智能控制系统,即使产生电量消耗,并不代表苏先生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苏先生在2022年8月搬离案涉房屋时告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好的”,并未告知其需要办理房屋空置手续。苏先生提交案涉小区部分照片,拟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符合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的五星级标准,应降低至一星级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人员赴小区勘查,对苏先生的问题,物业公司一一进行回答并提出整改和完善意见。

  分清各自责任,合理判定物业费

  苏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简单说,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苏先生就该按合同约定的2.36元/平方米/月标准,结合房屋面积和实际接受服务的时间交物业费。

  关于苏先生说“搬离后物业费应按原标准60%交”的说法,经法院查明,从2021年至2023年的水电费明细来看,2022年7月到2023年12月,房屋用水量为0,耗电量也比之前少很多。苏先生解释,是房屋智能控制系统自动耗电,并非有人长期居住,这一点也得到法院认可。房屋空置超过6个月,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8月至2024年12月的物业费,按原标准的60%计算。至于苏先生主张“物业没达到五星标准,要降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确实有瑕疵,但已积极整改。而且,物业公司主要靠物业费维持运营,如果业主以“服务有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会影响到整个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所以对苏先生的这个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郭店法庭副庭长李裕辉表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与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相应服务,严格把控服务质量,对于业主所提出的不足之处应当及时整改并反馈,相应的,业主也应及时缴纳物业费,对于长期不在本小区居住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根据申报进行登记,根据相关政策收取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