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出具欠条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商报济南消息 在买卖交易中,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仅是受托办事的“经办人”,债权人能否要求该“经办人”承担付款责任呢?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李某委托张某自某混凝土公司处购买混凝土。张某接受委托后,联系某混凝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将不同型号的混凝土送往工地,并向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26万余元。后张某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吕某支付部分货款,在吕某继续催要剩余货款的过程中,张某将其受李某委托购买混凝土以及李某未向其支付混凝土货款的事实告知吕某。2024年10月,某混凝土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
张某辩称,拉走混凝土的人是李某,其只是中间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委托张某购买混凝土,李某和张某之间成立委托合同。从交易过程来看,张某以个人名义联系混凝土买卖业务,亦是个人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能够证实张某系以个人名义与某混凝土公司订立混凝土买卖合同,某混凝土公司对李某和张某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知情。在李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张某向某混凝土公司披露了李某委托人的身份,某混凝土公司亦有权选择向张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李某委托张某自某混凝土公司处购买混凝土。张某接受委托后,联系某混凝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将不同型号的混凝土送往工地,并向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26万余元。后张某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吕某支付部分货款,在吕某继续催要剩余货款的过程中,张某将其受李某委托购买混凝土以及李某未向其支付混凝土货款的事实告知吕某。2024年10月,某混凝土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
张某辩称,拉走混凝土的人是李某,其只是中间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委托张某购买混凝土,李某和张某之间成立委托合同。从交易过程来看,张某以个人名义联系混凝土买卖业务,亦是个人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能够证实张某系以个人名义与某混凝土公司订立混凝土买卖合同,某混凝土公司对李某和张某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知情。在李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张某向某混凝土公司披露了李某委托人的身份,某混凝土公司亦有权选择向张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