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途中摔伤 责任由谁承担?
商报济南消息 2024年3月,刘某雇用徐某为自己经营的店铺送货,2024年5月8日,徐某在骑电动自行车外出送货途中,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头皮挫伤,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7000余元。
事后,徐某与刘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徐某将刘某诉至长清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徐某系受刘某雇用,日常工作由刘某安排,劳务费为每月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雇用徐某为自己提供劳务,但未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和基础培训,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刘某明显存在主要过错。徐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忽视了从事该项劳务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未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亦具有相应的过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法院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判令由刘某按照8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个人之间劳务用工日益广泛,用工者和劳动者均应增强安全意识。用工者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劳动者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尽量与用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防止因自身过错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共同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事后,徐某与刘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徐某将刘某诉至长清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徐某系受刘某雇用,日常工作由刘某安排,劳务费为每月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雇用徐某为自己提供劳务,但未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和基础培训,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刘某明显存在主要过错。徐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忽视了从事该项劳务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未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亦具有相应的过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法院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判令由刘某按照8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个人之间劳务用工日益广泛,用工者和劳动者均应增强安全意识。用工者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劳动者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尽量与用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防止因自身过错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共同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