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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树“相撞”有“一伤” 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商报济南消息 两车相撞,责任好划分,如果是一棵树“伤害”另一棵“树”呢?近日,在这样一起“树撞树”的案件中,济南市钢城区法院为“树”发声,为主人维权。
  
  某日,张某的杨树倾倒,导致一旁孙某的7棵观赏树木被损毁。对于孙某的损失,张某认为系大风恶劣天气导致树木倾倒,和自己无关,拒不赔付。双方协商未果,诉至钢城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依照原告申请,承办法官进行现场勘验,并启动鉴定程序,经鉴定,7棵观赏树木最终损失为1万余元。本案中,张某作为树木所有人,应当对树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但其并未妥善履行管理、维护义务,致使树木倾倒损害孙某利益,张某的不作为行为与本次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损失。最终,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张某支付赔偿款1万元,案件成功调解。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本案中被告张某主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树木在大风中倾倒是可以预见和通过合理措施避免的。因此,不宜适用相关规定。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蔺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