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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邻居地里建墙垛不同意还告他

        商报济南消息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关系不可避免,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所以处理好邻里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街坊四邻相互照应、互亲互谅本是人之常情,但如果“亲密过度”则容易产生矛盾。所谓“距离产生美”,所有的“亲密关系”也都应该保持距离,而这个适度的距离则是法律中的“相邻权”。

  老李和老刘同为某村村民,因老李认为其所住房屋年久失修已达到危房状态,存在安全隐患,急需修缮,于是便擅自在老刘的承包地里开挖地槽准备建一个东西长约6米、南北宽约1米多的墙垛用以加固房屋。但在其施工时,老刘多次出面阻拦,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果后,老李将老刘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老刘停止妨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李称其诉讼的法律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相邻关系人利用相邻土地的权利,即“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该条文中规定的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施工、铺设管线必须利用邻地,最为显著的特征为“临时利用”,即利用邻地、建筑物的时间较为明确,因特定事由在特定时间内利用。本案中,根据原告老李所述,其在被告老刘承包土地中增建“墙垛”加固自身房屋的行为,实质为需要长期占有和使用被告老刘取得的部分承包地,明显不具备相邻关系人利用相邻土地权利的临时性这一特征,亦明显超越相邻权的限度。因此,原告老李诉求被告老刘排除妨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老李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