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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形象可爱,但擅用当心侵权

        商报济南消息 两个朝天小揪揪,系着红色长头绳,铜铃般的大眼睛被黑眼圈包围着,惯常把双手插进裤兜,作为“陈塘关最酷的仔”,因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爆火,又痞又帅的“小哪吒”形象备受大家欢迎。

  各大商家更是嗅到了“热点”的味道,纷纷蹭流量,在某网购平台搜索“哪吒”,各类商品眼花缭乱,“哪吒”热潮带来巨大商机和流量红利,但是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会构成侵权。近日,长清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件。

  原告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发现济南市平阴县某商厦公司销售的玻璃水杯上使用了《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中“哪吒”形象,该水杯的供应商为济南某商贸公司。该影业公司认为,平阴某商厦公司、济南某商贸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哪吒”形象,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其著作权,遂将平阴某商厦公司、济南某商贸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北京某影业公司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及授权书,证明其作为涉案美术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人,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及维权权利。经现场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哪吒”形象与影片中“哪吒”并无二致,仅细节、形态存在微小差异,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判决济南某商厦公司、平阴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某影业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4000余元,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热门卡通形象往往自带流量,印在服装、文具、餐具等商品上更能吸引眼球、推广产品,商家可以借此收割一波流量红利。但是,如果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很可能会构成侵权。原创卡通形象凝聚着作者的智慧、心血和情怀,其专有使用权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就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