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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原配能否要回?

        商报济南消息 婚姻存续期间,当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该第三者时,夫妻另一方应当如何维护权益?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第三人张某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被告王某与张某于2022年6月起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第三人张某在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赠与被告王某2万余元。现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返还上述钱款。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受赠人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第三人张某在与原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王某款项来往密切,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亦未经得夫妻另一方李某的同意,且涉及金额较大,损害了李某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被告王某明知张某有合法配偶,仍与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该行为亦违背公序良俗,其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2.7万元及相应利息。

  承办法官表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而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法定或约定应当归属于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处分将财产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方面,否则不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家庭和谐,不利于家庭稳定。因此,当出现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进行不正当交往并赠与大量钱款的情形时,法院明确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