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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客户垫付款 该找谁要回?

        商报济南消息 企业职工代客户垫付欠款,能不能找客户追偿?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案外人陈某系济南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某系该公司员工,负责商河某门店销售与前台结款工作。被告李某曾多次在该门店购买酒水、海参、茶叶及商河特产,货物金额共计1.5万元。
  
  2022年8月,王某代表贸易公司向李某催要该货款,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李某欠王某烟酒货款1.5万元,并于2023年8月内结清。欠款人:李某2022年8月”。后经王某多次上门催要,李某只还款3000元,尚欠货款1.2万元。
  
  2023年9月,济南某贸易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王某为济南某贸易公司员工,自2020年3月入职至今。由于王某名下客户李某赊欠账款期限已超过一年半时间,依据公司规定,账期超过一年所有账款及损失由负责人全部承担,故李某所欠货款1.2万元,王某已垫付,公司不再追究,由王某向李某追偿,特此声明”。
  
  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向其支付垫付货款1.2万元及利息。李某应诉后辩称:王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和王某没有直接关系,其不欠王某钱;之前主动和王某联系,是想还王某老板钱,王某老板派王某来和其调解过,因为生意不好想以物抵债,但没有调解成功;如果和王某老板之前的账目没有清账,是因为账目问题,王某的货物价格虚高,所以需要和王某的老板当面商讨价格。
  
  本案中,被告李某认可向济南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购买的货物,原告王某也认可其作为贸易公司员工向被告李某出售的货物,因此被告李某与贸易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因被告李某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结合原告王某作为贸易公司员工向李某进行催要后,李某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欠款金额,以及原告王某认可的李某已向其支付涉案货款3000元的事实,本院对被告李某尚欠贸易公司货款1.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贸易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王某已代被告李某将上述1.2万元货款向贸易公司清偿完毕,且该公司亦声明不再追究,可由原告王某向被告李某追偿,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代偿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依法追偿企业货款,维护了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表示,企业员工在与公司以及买家、第三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的权利义务,并及时进行结算,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发生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版撰文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