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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替母亲补交安置房差价拒不还房是否合理?

        商报济南消息 70多岁高龄的王某与丈夫育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老两口一直跟随儿子高某生活。前些年,王某丈夫突然因病去世,而王某和儿子高某所居住的房屋也面临拆迁,王某遂到小女儿家暂时居住,计划等拆迁安置房交付后再回去。王某的儿子高某和儿媳还有两个小孙子选择了一套大房子安置,王某自己选择一套小房子,但王某需要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缴纳安置房差价款4万余元。王某年事已高也没有太多积蓄,所以王某的儿子高某替母亲补交了房屋差价4万余元。在房屋交付后,王某满心欢喜准备回去住新房子的时候,却发现儿子高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将房屋占为己有,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让王某居住。由于该房屋只有在村里登记的记录,暂不能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因此,王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某享受该安置房的使用权、居住权。

  济南高新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所抽安置房有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公证书予以证明事实清楚。现王某无该房屋钥匙不能入住,在未能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其主张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且王某年事已高,儿子高某应
予配合。被告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原告王某对该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济南高新法院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副主任、一级法官李青提醒: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政府通过建设安置房为被拆迁户提供了新的居住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与此同时,任何人不得剥夺被拆迁户的合法生活权利。在法理上,王某持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高某不得将房屋占为己有。在情理上,母亲王某已年过七旬,儿子高某理应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让母亲颐养天年,而非空有房屋却不能入住。高某拒不还房的这一做法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道更是道德伦理的基本准则,因此,赡养、扶助、保护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也是每个子女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