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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加班”当“值班”,也是劳动侵权

        一些用人单位以值班为幌子,行加班之实,打“擦边球”。这种做法无疑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自身的健康发展不利。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出台细则解释加班和值班的区别、概念、定义范围、定性规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依据,更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让把加班当成值班的“文字游戏”无机可乘。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家电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制作《假期值班表》,要求员工居某按照该表上班。值班期间,居某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并无差别,均根据公司派出的工单从事家电维修工作,但公司未发放加班费。居某因此与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值班期间的加班工资。法院支持了居某的诉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加班权益,并以此案例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准确理解和把握加班与值班的概念、性质、区别和联系,守住加班与值班的权利义务边界。

  加班和值班在本质上是存在区别的,加班主要是为了完成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而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进行的工作任务,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度和成果的输出。而值班则主要是为了确保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以及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如安全、消防、节假日值班等。

  在工作内容上,加班的工作内容通常与员工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是员工正常工作的延伸。而值班的工作内容则可能包括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联的非生产性任务,如监控、巡视、接听电话等,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

  上述案例中,居某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并无差别,均根据公司派出的工单从事家电维修工作。因此,并不能算是值班,要知道,加班与值班在工作强度上是不同的,加班通常意味着员工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因此工作强度可能较大,需要员工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而值班虽然也需要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保持工作状态,但工作强度可能相对较低,因为值班期间员工可能不需要进行大量的生产性工作。

  案例中,劳动者提供了实质性劳动,且劳动数量和强度与日常工作相当,甚至超出了日常工作,劳动者的值班就具有了加班的属性,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值班期间的加班工资。

  加班通常与额外的劳动时间和相应的经济补偿相关联,如加班费。而值班可能并不涉及直接的劳动产出,也不一定有经济补偿。一些用人单位玩“文字游戏”,以值班为幌子,行加班之实,打“擦边球”。

  这种做法无疑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自身的健康发展不利,毕竟员工可能会因为披着“值班外衣”的加班而感到不满和抱怨,进而影响员工与单位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团队氛围。长期下来,这可能会对企业文化和团队凝聚力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出台细则解释加班和值班的区别、概念、定义范围、定性规则,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在加班和值班情形中的权利义务,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依据,更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让把加班当成值班的“文字游戏”无机可乘。

  ◎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