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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需备案

  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7号:关于境内企业由境外场外市场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指引明确,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的,应当按照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要求,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指引信息显示,近期,某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了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在未履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备案程序的情况下,完成境外上市。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证监会表示,根据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境外发行上市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境内企业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的,应当按照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要求,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此外,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境外转板上市完成前履行备案程序。

  三部门发文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

  新华社北京5月8日电 记者8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为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三部门印发《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其中规范条件从企业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与管理、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等七方面提出要求。
  
  规范条件提出,在产品质量与管理方面,鼓励企业或所属集团加大研发投入,针对消费者升级需求,发展轻量化、智能化、网联化电动自行车产品,开展北斗高精度定位推广应用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加强经销商管理,提供规范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提醒消费者安全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等蓄电池产品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消费大国,目前国内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3.5亿辆,但也面临产业集中度不高、企业创新研发能力较弱等问题,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充换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制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