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实名举报”有底线

        当有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所谓的“实名举报”短视频,暴露相关人员的具体信息,甚至只是道听途说或捏造事实,报复他人,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实名举报”还是泄私愤?

  奇峰(化名)与贾强(化名)本是同村村民,两家住宅相隔不远,两家虽少有走动,但也并未有过矛盾。奇峰担任村支部委员职务,可就因为这一职务,给自己惹来了麻烦。

  年初,贾强曾与他人产生纠纷,争执不下,两人闹到了村委会,奇峰见状便从中调解。可是贾强对调解结果不满,便把矛盾指向了奇峰,他多次拨打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声称奇峰曾利用职务在政府修路过程中用违建房置换一套楼房,诈骗国家资产,要求政府收回置换的楼房。相关部门对贾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但贾强仍不满意。2023年6月至7月期间,贾强多次在网络平台发布实名举报奇峰的视频,视频背景为该村委会大门口,贾强手持身份证,主要内容为:本人贾强,现实名举报本村支部委员奇峰,奇峰在某大街改造过程中,用违建房置换楼房一套,如举报不实我愿承担法律责任。截至2023年7月11日,相关视频共计点赞约4000次,评论约500次,收藏近300次,转发近900次。

  一次次举报,一次次转发,给奇峰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不便,瞬间奇峰成了村子里的“名人”,不知情的村民也会在其背后指指点点。奇峰认为,在某大街改造过程中其未分得房屋,贾强的行为纯系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不堪其扰的他最终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贾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捏造事实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诽谤是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公民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树立文明、和谐的理念,遵守法纪,诚信友善,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言论诽谤他人,更不能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奇峰在某大街改造过程中未分得房屋,案件的起因就是贾强因其他纠纷对奇峰心存不满,并非是基于所谓的行使监督权,贾强多次拨打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在相关部门答复处理后仍我行我素,无视法纪,继续捏造事实,公然在网络平台上以“实名举报”形式发布不实视频,该行为构成诽谤。贾强多次发布不实视频,经多人点赞、评论、转发,奇峰身为村委工作人员,不明真相的人员必然会对其遵守廉洁纪律、人品、作风等进行否定性评价,贾强的行为侵害了奇峰的名誉权,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贾强打击报复他人,显然超出了公民监督权的界限,其辩称相关行为未对奇峰造成不良影响,而是行使监督权,不构成名誉侵权,理由不成立。

  任何公民都享有维护自己的名誉免受不当贬低的权利,贾强的行为不但造成了奇峰社会评价的降低,而且还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奇峰要求贾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贾强侵权方式、手段、动机,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奇峰受影响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员额法官鲁爱军提醒,近年来,随着微信、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人们在享受生活、通信、娱乐更加便利的同时,也时常发生一些通过微信群、短视频等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案件,而且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有的人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言论,说是言论自由;有的人打击报复、辱骂他人,说是维权;还有人夸大、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说是行使监督、控告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打击和治理网络暴力,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