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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友 分手后女方要求履行

恋爱期间的赠与协议算数吗?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法官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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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济南消息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男方名下的房产无条件赠与女方。随后两人结婚生子,但由于感情破裂分开,当时的约定能否算数?

  2020年,小芳与小明尚处于恋爱状态,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约定2022年3月将小明单独所有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小芳。2021年,两人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过户时间到期后,小芳请求小明过户房产,小明却反悔且拒不配合过户。小芳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赠与系小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小芳与小明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小明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小芳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双方利益不对等。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权利尚未转移,故小明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关于违约金,只要任意撤销权合法存在,就不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由,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更不应在赠与合同不能履行时,对赠与人苛以违约责任。现小明已主张撤销赠与,故房屋赠与合同的违约条款亦不应再履行。综上,小芳主张小明继续履行赠与房产的过户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法官于彩霞表示,小芳和小明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后,并没有到公证部门对房屋赠与合同进行过公证,且该份房屋赠与合同也不属于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后小明改变了赠与的想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明可以撤销该份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具有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一方面,任意撤销权赋予了赠与人“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提醒受赠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及时督促受赠人交付赠与物,办理过户登记,对于无法近期交付的赠与物,及时办理公证,维护自身权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孙丽 王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