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意外去世
赔偿金妻子还有份吗
商报济南消息 妻子以感情破裂、双方未共同生活等理由与丈夫诉讼离婚,两人婚还没离丈夫遭遇车祸并医治无效身亡。妻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对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死亡赔偿金依法进行了分割。
秦芳(化名)与贾峰(化名)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贾亮(化名)、贾丙(化名)系贾峰与前妻所生子女。结婚没过多久,秦芳便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与贾峰离婚。秦芳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诉称:其与贾峰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贾峰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因秦芳要照顾读初二的儿子,所以一直与贾峰处于分居状态。法院随后作出民事判决认为,秦芳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贾峰认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对秦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判决不准秦芳与贾峰离婚。
一个月后,贾峰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因医治无效死亡。法院对秦芳、贾亮、贾丙应获赔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作出认定,其中,确认秦芳、贾亮、贾丙应获死亡赔偿金80万余元。秦芳、贾亮、贾丙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秦芳认为,其与贾峰系夫妻关系,其本人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得到适当照顾,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的40%。
秦芳曾起诉与贾峰离婚,并在该离婚案件中陈述与贾峰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等情形,结合贾峰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期间均由子女照料并支出各项费用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秦芳虽在贾峰死亡时与其存在夫妻关系,系应当分得死亡赔偿金的近亲属,但贾峰生前与秦芳的生活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相对于子女显然较低,对于死亡赔偿金,秦芳应予少分。综合本案情况,酌情支持秦芳分得死亡赔偿金10万元。
秦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秦芳(化名)与贾峰(化名)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贾亮(化名)、贾丙(化名)系贾峰与前妻所生子女。结婚没过多久,秦芳便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与贾峰离婚。秦芳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诉称:其与贾峰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深,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贾峰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因秦芳要照顾读初二的儿子,所以一直与贾峰处于分居状态。法院随后作出民事判决认为,秦芳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贾峰认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对秦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判决不准秦芳与贾峰离婚。
一个月后,贾峰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因医治无效死亡。法院对秦芳、贾亮、贾丙应获赔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作出认定,其中,确认秦芳、贾亮、贾丙应获死亡赔偿金80万余元。秦芳、贾亮、贾丙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秦芳认为,其与贾峰系夫妻关系,其本人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应当得到适当照顾,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的40%。
秦芳曾起诉与贾峰离婚,并在该离婚案件中陈述与贾峰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等情形,结合贾峰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期间均由子女照料并支出各项费用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秦芳虽在贾峰死亡时与其存在夫妻关系,系应当分得死亡赔偿金的近亲属,但贾峰生前与秦芳的生活紧密程度、依赖程度相对于子女显然较低,对于死亡赔偿金,秦芳应予少分。综合本案情况,酌情支持秦芳分得死亡赔偿金10万元。
秦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