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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灯仅剩2秒行人加速通行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商报济南消息 红灯停绿灯行,如果行人抢2秒绿灯通行被撞伤,其自身应否承担一定责任?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年5月1日,齐枫(化名)驾驶摩托车沿某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遇郑刚(化名)由西向东步行至此,人车相撞,造成郑刚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事故发生当天,郑刚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踝骨骨折,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齐枫驾驶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限内。

  因对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双方存在争议,郑刚将某保险公司、齐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齐枫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齐枫承担赔偿责任。齐枫辩称,郑刚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且应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各自承担。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间为早上8时,齐枫驾驶摩托车违规进入公交车专用车道行驶,未靠右侧通行且遇行人通行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监控视频,郑刚由西向东步行进入路口时,路口行人信号灯仅剩2秒钟即变红灯,很显然2秒的步行时间不足以使其安全通过路口,郑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强行通过路口这一不当举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郑刚、齐枫分别承担本次事故20%、8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郑刚合理损失的80%,不足部分由齐枫赔偿。判决作出后,齐枫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因而在民事审判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需要对侵权行为中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行人郑刚在绿灯只剩2秒,明知无法安全通过路口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强行通过,其自身的不当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其自身应承担20%的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