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虚构民间借贷关系

“转账记录”能算数吗

        商报济南消息 司法实践中,不乏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的情形。债务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且债权人也提供有银行转账记录,诉讼请求是否一定予以支持呢?
  
  李某某诉称,段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向其借款140万元购买苗木,并出具了借条。该笔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段某某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厘的标准计算,借款期限为三年。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段某某未能及时归还,请求判令段某某立即偿还本金14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李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二份。诉讼过程中,李某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段某某也陈述借条属实,款项确已收到。经审查证据发现,两份借条过于刻意与两笔转账一一对应,考虑到同期段某某被诉案件较多,李某某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提供了他案没有掌握的财产线索,本案有虚假诉讼嫌疑,故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李某某的银行账号交易流水,结果流水显示,李某某2019年6月28日转账给段某某的140万元,是前一日即2019年6月27日段某某转存至李某某账户的。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段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某、段某某故意隐瞒真相并捏造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决定对李某某、段某某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承办法官表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要慎重审查,提高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辨别意识和防范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加强甄别查处,防范虚假民间借贷”中规定:“当事人主张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存在‘闭环’转账、循环转账、明走账贷款暗现金还款等事实进行审查。”据此,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明显不符合常理的疑点,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苏友芹 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