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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改“管立法的法”

        7月26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保发展、促善治的双重功能。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对《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
  
  本次条例的修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与立法法相衔接,二是总结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的创新做法。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本次修改增加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党中央明确提出的任务要求。本次条例的修改补充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了“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定。二是规定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三是增加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规定。四是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制度创新是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据此,本次条例修改将第七章章名修改为“地方立法制度保障和其他规定”,并补充完善了六方面的内容。同时,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了省监察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规定。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