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经程序分红 法院判分红决议无效
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鲁某、范某同为某公司登记股东。2017年,该公司为了缓解股东生活压力,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形成《股东分红决议》一份,每人每月分红833元。范某主张鲁某为其代持股份,相关分红应归范某所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鲁某返还上述分红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案中,某公司作出的《股东分红决议》,虽经全体股东同意,但也须有财务会计报告作为依据,不能仅凭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就分配公司财产。该公司未依法对其股东分红,案涉《股东分红决议》依法应属无效,范某基于此决议要求鲁某返还分红款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驳回范某诉讼请求。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徐荣华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案中,某公司作出的《股东分红决议》,虽经全体股东同意,但也须有财务会计报告作为依据,不能仅凭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就分配公司财产。该公司未依法对其股东分红,案涉《股东分红决议》依法应属无效,范某基于此决议要求鲁某返还分红款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驳回范某诉讼请求。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