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
论文不得作为唯一限制性条件
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全面启动了新一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工作。《意见》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论文等不得作为唯一限制性条件,教科研成果要注重考察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应用转化等。
《意见》明确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聘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正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采取授权方式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评审;副高级职称由设区的市组织评审;中级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所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明确评价导向,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教案、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不得将论文、人才工程、人才项目、表彰奖励、资质评定、教科研项目作为职称评审的唯一限制性条件。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教学述评、试讲说课、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教育教学实绩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建立职称评审教学述评制度,注重教科研成果实际贡献的评价。
建立课时量监测机制,每学期结束后,各中小学校应在校内公示教师实际任教课时量,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实施初级职称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不再组织评委会评审,采取考核认定方式取得。
实现评聘有效衔接,教师职称评审应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推荐参加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明确课时量具体要求,对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学科周课时提出具体要求。对学校正副职、管理人员课时量进行了细化要求,明确了专职教研员听评课、公开课的要求。
强化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舒
《意见》明确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聘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正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采取授权方式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评审;副高级职称由设区的市组织评审;中级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高等院校、各大企业所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明确评价导向,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教案、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不得将论文、人才工程、人才项目、表彰奖励、资质评定、教科研项目作为职称评审的唯一限制性条件。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教学述评、试讲说课、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教育教学实绩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建立职称评审教学述评制度,注重教科研成果实际贡献的评价。
建立课时量监测机制,每学期结束后,各中小学校应在校内公示教师实际任教课时量,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
实施初级职称考核认定,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不再组织评委会评审,采取考核认定方式取得。
实现评聘有效衔接,教师职称评审应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推荐参加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明确课时量具体要求,对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学科周课时提出具体要求。对学校正副职、管理人员课时量进行了细化要求,明确了专职教研员听评课、公开课的要求。
强化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具有连续3年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予以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