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单车撞伤他人,责任谁负?
法官:涉及主体有骑行人、被撞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
商报济南消息 共享单车极大方便了市民出行。骑行共享单车也应注意安全,如果在骑行过程中不小心撞伤他人,责任由谁承担?
2022年8月20日,顾某骑某品牌共享自行车沿道路行驶时,与桂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桂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桂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顾某所骑自行车的所有人为某科技公司,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三者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限额10万元,三者意外医疗保险限额1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桂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顾某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将顾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9万元。顾某辩称,首先桂某自身应承担40%责任; 其次某保险公司应在11万元内对桂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他认为桂某主张的误工费等费用不合理。
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补充协议,医疗费限额只赔偿医疗费,不包含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未实际产生的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限额不包含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以及鉴定费。同时不包含财产损害补偿责任。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为对桂某合法有据的损失,以顾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桂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依法确定桂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顾某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桂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剩余部分由顾某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在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的案件中,通常涉及的主体有骑行人、被撞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与骑行人之间根据共享单车租赁协议形成租赁服务合同关系,如无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出租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其不应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往往会统一为其所有的共享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骑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被撞人的合理损失。骑行人作为侵权人,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2022年8月20日,顾某骑某品牌共享自行车沿道路行驶时,与桂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桂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桂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顾某所骑自行车的所有人为某科技公司,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三者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限额10万元,三者意外医疗保险限额1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桂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顾某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将顾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9万元。顾某辩称,首先桂某自身应承担40%责任; 其次某保险公司应在11万元内对桂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他认为桂某主张的误工费等费用不合理。
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补充协议,医疗费限额只赔偿医疗费,不包含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未实际产生的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限额不包含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以及鉴定费。同时不包含财产损害补偿责任。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为对桂某合法有据的损失,以顾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桂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依法确定桂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顾某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桂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剩余部分由顾某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在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的案件中,通常涉及的主体有骑行人、被撞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与骑行人之间根据共享单车租赁协议形成租赁服务合同关系,如无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出租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其不应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往往会统一为其所有的共享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骑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被撞人的合理损失。骑行人作为侵权人,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