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商报济南消息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判定?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行驶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与路旁树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随后陈某住院治疗,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二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陈某将张某、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点相同,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陈某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核定完各项损失后,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先由保险公司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费用,根据张某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计算,由保险公司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按50%赔偿陈某诉讼保全费及鉴定费。
承办法官表示,“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黄健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行驶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与路旁树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随后陈某住院治疗,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二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陈某将张某、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点相同,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陈某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核定完各项损失后,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先由保险公司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费用,根据张某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计算,由保险公司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按50%赔偿陈某诉讼保全费及鉴定费。
承办法官表示,“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存在过错,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