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老年人再婚前就资产“约法三章”有效吗

历下区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戚文波
点击查看原图
        老年人再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当家中“落单”的老人选择再婚,尤其对于有固定存款、房子和儿女的“三有老人”来说,他们面对的阻力或许来自子女的不理解,抑或是财产归属难题。近几年,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各种矛盾日渐突出,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分割案。案件中,再婚的老人辛侗侗与怀玫玫为避免矛盾,婚前选择“约法三章”。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

  一份再婚“财产协议”
  
  人到晚年,能有一个共度余生的知心伴侣是一件幸福的事。老年人不应该与爱情绝缘,有些老年人内心渴望收获一份迟来的幸福。辛侗侗与怀玫玫亦是如此,但现实却往往事与愿违,让怀玫玫万万没想到的是,婚后不到一年,辛侗侗就因病去世了。随之而来的是一场遗产分割官司。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怀玫玫与辛侗侗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双方系老年人再婚,两人无婚生子女。结婚还不到一年的时间,辛侗侗就去世了。料理完后事,接下来就是遗产分割问题,怀玫玫认为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辛侗侗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等遗产。但辛侗侗的儿子辛强强则表示自己父亲曾在两人的“结婚财产协议”中立有遗嘱内容,规定涉案房屋由本人一人继承。被告辛强强不能提供证据原件,仅提交了辛侗侗和怀玫玫在结婚时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微信照片等为证,而原告怀玫玫又拒绝提供原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份“结婚财产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据了解,涉案房屋系辛侗侗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取得,后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中的涉案房产归辛侗侗所有,但双方离婚后并未及时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一年,前妻去世,因此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辛侗侗和前妻名下。

  被告辛强强认为,自己的父亲用手写遗嘱方式对包括涉案房产进行了处分,并提交了辛侗侗和怀玫玫在结婚时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微信照片为证。该照片显示“结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其中打印部分的主要内容为:辛侗侗、怀玫玫登记结婚后,婚前各自的财产、债权、债务仍然归属于各自本人,与对方和外人没有关系;该协议中间的手写部分内容为,如果辛侗侗因病去世,所居住房产继承权归辛侗侗儿子辛强强,但是怀玫玫单人拥有此房的永久居住权……怀玫玫和辛侗侗分别在协议下方签字、按手印。然原告怀玫玫否认与辛侗侗签订过“结婚财产协议”,对辛强强提供的上述“结婚财产协议”微信照片及内容不予认可。对此,被告辛强强进一步提供了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及怀玫玫和辛强强两人于老人去世后签订的已经作废的“辛侗侗遗产分配协议”(辛侗侗去世后,被告辛强强和原告怀玫玫曾签订了一份《辛侗侗遗产分配协议》,其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分配,明确依据辛侗侗遗嘱内容,涉案房屋产权由辛强强继承,怀玫玫享有终身居住权……辛强强和怀玫玫均签字、按手印。后辛强强对该协议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二人将此协议签字作废。)原件及录音等一系列证据,综合证明“结婚财产协议”真实存在,并证明怀玫玫曾多次强调个人拥有居住权,辛强强享有涉案房屋产权。
  
  关于辛侗侗去世时的存款。庭审期间,怀玫玫与辛强强均认可辛侗侗遗留的人民币存款,并同意将上述存款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在没有“协议”原件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怀玫玫与辛侗侗再婚时间虽短,但怀玫玫和辛强强依法均是辛侗侗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辛侗侗的遗产。涉案房产原系辛侗侗和前妻的共有财产,因二人离婚时已经协商确定归辛侗侗所有,即使二人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影响该房产归辛侗侗所有的事实,故涉案房产应认定为辛侗侗再婚前的个人财产。
  
  本案主审法官戚文波介绍,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辛侗侗和怀玫玫的“结婚财产协议”是否真实存在,涉案房产应如何继承处理; 二是辛侗侗名下的存款是其个人财产还是与怀玫玫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及应如何继承。
  
  对于焦点一,按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允许夫妻按照个人意愿,以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各自所有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本案中,根据辛强强提供的三份公证书、怀玫玫和辛强强签订的已经作废的“辛侗侗遗产分配协议”、录音等证据,综合印证了辛侗侗和怀玫玫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真实存在,且怀玫玫一直认可个人拥有涉案房屋居住权及辛强强享有房屋产权的事实;此外,怀玫玫在本次起诉状中诉称依据“怀玫玫与辛侗侗二人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约定”主张涉案房产系辛侗侗的个人财产,均足以证明怀玫玫应当持有该“结婚财产协议”。在怀玫玫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该协议的情况下,怀玫玫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可推定辛强强提供的“结婚财产协议”内容真实存在。据此法院认为,辛强强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且“结婚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辛侗侗和怀玫玫在“结婚财产协议”中已就辛侗侗个人所有涉案房产的归属及怀玫玫的居住问题作了相应处分和约定,理应按照“结婚财产协议”执行。
  
  关于辛侗侗名下的存款。根据查证情况,法院认为,辛侗侗与怀玫玫结婚前就有30余万元的人民币存款及3万余美元存款,现怀玫玫无证据证明辛侗侗去世时其账户中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认定为辛侗侗个人财产并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分割。由于怀玫玫和辛侗侗再婚时间较短,原告怀玫玫要求多分,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法官说】
  
  法官:老人再婚,应有法律“保驾护航”
  
  根据上述依据,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房屋由被告辛强强继承所有,但原告怀玫玫个人享有此房的永久居住权;对于辛侗侗遗留的存款,由怀玫玫和辛侗侗平均分割。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如今,老年人恋爱与再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老年人再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双方乃至两个家庭财产的一次整合。因此,幸福的老年婚姻生活,应有法律来“保驾护航”。为了避免出现上述幸福的“烦恼”,再婚前最重要的,就是针对双方的财产归属、继承以及日常生活经济来源、支出等进行约定。避免因为一时的“感情用事”,稀里糊涂陷入一场财产纠纷。勿要等双方针对“钱”出现分歧且无法弥合时,才悔不当初。济南历下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戚文波表示,作为法官,我们要充分分析和确定权利性质与法律关系,依照现有的法规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