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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被“看见”

        “家务活”“带孙费”这些日常琐事看似很“小”,却与每一个人的婚姻关系、家庭生活紧密相连; 这些隐形的家务劳动的价值,理应被全社会承认、被所有人“看见”,这绝不是家庭内部的“小事”,而是寄寓着公平正义的“大事”。而法律法规对这种公平正义进行维护,则是人性化的体现,更是对和谐、幸福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一种硬核保护。

  “家务活”也是有价值的,理应被承认!近日,江苏镇江扬中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热议:女方王某与被告陈某结婚后,为照顾一双儿女,王某辞职做起“全职太太”,家庭所有收入都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之后陈某出轨,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双方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且丈夫自愿给付王某200万元经济补偿款。

  本案“全职太太”获得20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款,有效维护了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一方的合法权益,承认其劳动对整个家庭的价值所在,这里面传递出的司法态度值得深思。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俗谚,也是法谚,不知就里,往往是越断越乱。透过本案,先让我们弄懂到底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款?据公开报道,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逸失利益”的补偿。但是家务劳动往往是无形的、隐形的,所以根据市场价格,常常很难给出对等的合理的价值评价。

  根据本案法官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一些人所谓的“传统观念”里,“家务活”根本不值一提,全职在家一方背后的默默的付出总是被忽略,甚至被看成是待业赋闲在家理所应当的随手的“分内事”。时间上,她们(或他们)是全天24小时待机,全年365天无休;职务上,她们(或他们)是住家保姆、育儿月嫂、家庭教师、心理医生……样样精通的综合型人才、各种职业的集合体。随时待命、身兼数职,她们(或他们)这样全身心地为家庭付出,却是完全免费的,而对于整个家庭作出的贡献,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承认和尊重。

  从这方面而言,本案对整个社会所起到的示范意义是巨大的。20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这样一个具象的实实在在的数字,是在明确告诉大家:“全职主妇”“全职主夫”的全职家务劳动也是可以“计酬”的,而且理应被“计酬”。且让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不再受委屈,促进和谐健康的婚姻关系的构建,这也是相关立法应有之义。

  除了类似于本案这样的离婚纠纷案之外,近年来不断爆出的引发热议的老人讨要“带孙费”案件也是一种家务劳动被承认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排除这些情况,如果由老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则老人向孩子父母主张相应的抚养费,则是合情合理,且有法可依。

  一个最紧迫的现实是,随着“二孩”“三孩”时代的到来,“全职主妇”“全职主夫”可能只增不减,让家务劳动的价值被看见,不仅是社会观念的整体进步,还对营造“敢生”“善育”的生育友好型社会有着积极作用。

  “家务活”“带孙费”这些日常琐事看似很“小”,却与每一个人的婚姻关系、家庭生活紧密相连;这些隐形的家务劳动的价值,理应被全社会承认、被所有人“看见”,这绝不是家庭内部的“小事”,而是寄寓着公平正义的“大事”。而法律法规对这种公平正义进行维护,则是人性化的体现,更是对和谐、幸福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一种硬核保护。

  ◎潘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