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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断钢材合同纠纷案 企业理清三年糊涂账

        商报济南消息 建筑公司与钢材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加价款,而建筑公司三年未能支付货款,导致双方按照自己理解计算的钢材款差出了一倍还多。近日,商河县法院孙集法庭调解处理了这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两家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钢材的价格自送货之日起在基础单价上按照每天每吨增加5元计算。2020年3月份,钢材公司根据建筑公司需要将钢材全部送至建筑公司处,而建筑公司一直未能及时支付货款,随后,两家公司就因为单价问题产生了争议,钢材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加价款约定的价格支付钢材费用,共计170余万元。
  
  建筑公司主张,双方的合同约定了钢材价格,加价款实际是为督促买方付款而约定,其法律性质应属于违约金,加价款的约定明显过高,同意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近三年的利息,据此计算的货款为80多万元。
  
  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的合同中除了加价款的约定外,还约定了付款期间为100天。付款期内的加价款应该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货款,双方当事人对该付款期间均有合理预期,对该期间内的钢材价格亦应有所预期,故按照加价款条款计算货款并不超出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范围,亦不违反公平原则。而在付款期限外,加价款约定应按照违约金条款处理,将此阶段的违约金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予以调整。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后,如果依然按照加价款计算货款,则可能出现畸高的钢材价格,也会出现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持续获益的情形,甚至出现导致暂时无力付款的买受人陷入更深泥潭的可能,不利于交易的稳定。因此,对付款期外的加价款按照违约金的相关规则予以调整能够更加体现公平原则和交易安全。据此计算出最终的钢材款为97万元,两家公司签下协议,终于解决了三年来理不清的这笔账。承办法官表示,企业在经营期间可能会出现诉讼,法庭应充分发挥审判智慧,公平公正、高质高效办理涉企纠纷,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助力。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仇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