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国产荔枝被“进口”卖家存在欺诈须赔偿

        商报济南消息 网上买的澳大利亚进口荔枝,到货后却发现是国产荔枝。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济南平阴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温某在被告余某开设的淘宝商铺购买荔枝10斤,价款2288元,并完成交货。根据余某商铺中对商品的描述,案涉荔枝为“澳洲新鲜荔枝……”,产地:澳大利亚,包装方式:食用农产品,余某商铺服务人员在与温某聊天记录中声称冬季售卖的荔枝为澳洲进口荔枝。但在荔枝到货食用时,温某发现所购商品包装均没有中文标识,且余某销售的澳洲进口荔枝,未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名录中,亦未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应属我国禁止进口、销售的水果。
  
  温某遂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余某辩称,其卖给温某的荔枝系其在农贸市场购买的国产荔枝,并不是进口荔枝,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商家其不存在违法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温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余某作为网店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进行销售。但余某在淘宝店铺售卖荔枝过程中,将售卖的国产荔枝描述为澳大利亚进口荔枝,其行为存在欺诈。故法院认为余某应当支付温某三倍价款的赔偿即6864元。又因温某已将所购买的荔枝全部进行了消费,已不能退还货物,故温某主张的退还货款2288元,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十倍赔偿的条件是,经营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案涉荔枝不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温某也予以认可,且荔枝为初级农产品,中间不存在加工制作环节,即便余某将国产荔枝按进口荔枝售卖,也不影响荔枝本身的质量。综上,法院认为温某关于十倍价款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提升,进口水果已成为餐桌上的常客。由于进口水果售价较高,部分商家以国产水果冒充进口水果以此获利的问题屡见不鲜。
  
  作为销售者应当知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其作为销售者有能力也有义务甄别、检验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销售不合格产品,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更难逃追责。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