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认罪 当庭翻供
一纸具结书能否随意反悔?

制图/豆包AI
点击查看原图 这是发生在雨夜的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全部信息记录在五本卷宗和一段90分钟的监控视频里,视频是被害人老陈留下的最后影像。远在老家的妻子则是在傍晚的视频通话中见了他最后一面。那时,他脱下了外卖员的服装,穿上了反光背心,在细雨朦胧中开始了代驾工作。那一晚,他将饮酒后的顾客送回南部山区后,骑着折叠电动自行车,在返回市里的小路上,因轮胎打滑摔倒在地,起身整理衣服的时间稍长了一点,被一辆轿车撞飞了十余米,倒在了路边的水洼中。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孙震
“认罪认罚”能否反悔?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没有任何减速,从现场逃逸。30分钟后,驾驶肇事车辆的被告人晋江(化名),步行走回现场,分别拨打了报警和120急救电话。监控录像记录了被害人老陈在遭受撞击倒地后的数十分钟内,始终趴在马路上,未见任何肢体活动。老陈被救护车带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晋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孙震是承办该起案件的法官,梳理完案情,他发现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逃逸后又回到现场,中间间隔半个小时,是逃逸和自首并存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是被告人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被告人的历次供述中,除了案发当晚的首次供述承认自己是明知发生事故因一时害怕而选择逃逸,后几次的供述均说“在喝多酒的情况下,未察觉发生事故,行至目的地停下车后,看到车前侧有撞击的痕迹,循着行车轨迹找回去才发现被害人躺在地上。”以此推翻了逃逸情节。
但是,当案件到检察院后,被告人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量刑情节一栏写着“被告人具有逃逸、自首、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量刑建议一栏写着“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开庭审理期间,法官打算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再劝诫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经济补偿弥补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但是,当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竟然翻供了,称自己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来否认自己具有逃逸情节。
“认罪认罚并非博弈筹码更不是‘权宜之计’,这份具结书拷问着认罪认罚本人的诚意边界。”孙震表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不是严格的二元对立、敌我对抗关系,控、辩、审三方同为庭审参与主体,共同服务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量刑罚的司法目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被告人真诚悔罪、正视过错,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刑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能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质效,更能发挥出教育、惩戒、挽救的作用,促进被告人改过自新。
翻供背后的“博弈”
结合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醉酒后在狭窄的乡间道路上快速驾驶机动车,将一名代驾师傅连人带车撞飞十余米,肇事车辆前方出现明显的凹陷变形,引擎盖因强烈的撞击产生撕裂,并向上隆起,遮挡住了部分视线。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绝不可能是浑然不知的,以醉酒为由推脱责任,辩称不知道发生了事故,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当庭翻供导致的结果是,认罪认罚不能成立,自首情节因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不能认定,因自首、认罪认罚而予以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也无法采纳。
法官认为不能急于做判断,教育一个犯错之人能够承认错误、改过自新,认罪认罚是很关键的环节,目前还需要当庭进行普法和劝导。他当庭进行讯问:“被告人,你在公安机关做出的第一次供述中已经承认了自己明知发生事故而逃逸,你在案发现场曾对民警说过‘当时把人撞飞了,吓坏了,不敢停车啊’,有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为证。再加上你车辆撞击受损的状态,你认为这些事实不足以证明你在案发时是明知发生事故的吗?”
被告人的眼神摇摆不定:“我第一次到案时,应该……还没醒酒,说的胡话,我确实是开车到了朋友的烧烤店下车后才看到车撞了。”
公诉人问道:“你不知道撞人了,为什么到了事故现场,能知道倒在一片水洼中的被害人是你撞的,这难道不会是别人撞的吗?”
被告人继续辩解:“我……一路找回去,只找到被害人趴在地上的这一处,没有看到有其他的地方有事故。”
公诉人当即提出:“因被告人当庭翻供,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要求撤销与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应当坚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面对公诉人的有力指控,竟然坚持辩解自己没有逃逸。
随后法官宣布“现在休庭,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二十分钟后继续开庭。”他走到法律援助律师面前问道:“你之前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他的认罪认罚态度是如何的?”
律师说:“他当时对于认定逃逸是有较大的意见,但是还是愿意承认是明知事故发生的,所以我在辩护意见中没有对逃逸情节提出任何的意见。”
“现在正值休庭阶段,还有劝导的机会。我希望你能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去羁押室与他做解释沟通的工作,既是帮助法庭厘清事实,也是真心帮助被告人,他此刻当庭翻供,对他十分不利。”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法官回想起监控视频记录的那个雨夜,被告人驾驶汽车逃逸30分钟后,走回现场,他时而蹲在马路边,时而走至马路对面,其间多次擦拭脸上的雨水,拿着手机打了几个电话,他的妻子和家人最先到达了现场,想着这些画面,法官心里突然有了些想法。他来到羁押室,看见辩护人正在和被告人沟通,他们聊完后,辩护人告诉他,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但是被告人还有些犹豫。
他问被告人:“案发后,你既然已经开车走了,为什么还要回来呢,你是觉得现场有摄像头拍到你了,跑不掉吗?”
被告人说:“我不知道现场有监控,我基本不走那条路。”
“你在现场冒着小雨,打着电话走来走去时,想到什么了,能说说吗?”
“我……想到摊上大事了。”
“被害人失去的是生命,你要知道,在法庭上你说的任何话语,无论是真话还是假话,都会记录在案,形成卷宗,长久保存下去。若干年后,再次翻开卷宗,还是会清晰地显示你在今天的庭审上说的话。你想留下一个什么样的记录和态度?”
被告人陷入沉默。
法官继续说着:“相比于外界的看法和评价,相比于公、检、法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你内心的良知能否正视自己的行为。辩解是一种本能反应,很多人做了错事后都会有辩解,但是你的案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死亡结果,你应该直面过错、真诚悔罪,这不仅仅是认罪认罚就能从宽处理的问题,更是你给自己良心一个答案。解决这一切问题的第一步是需要你把真实的情况说出来。”
被告人眼眶有点发红,哽咽着说:“我……我说实话!”
一笔救助款抚慰破碎家庭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承认了他在逃逸时,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问为何要翻供时,被告人低下头说:“心里害怕,担心判重了,家里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这是最后的机会了,想再争取一下。”
到此刻,本起案件的认罪认罚工作算是全部完成。已经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需要撤销,自首情节也可以认定上,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本案是当庭宣判的,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晋江具有醉酒驾驶、逃逸、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晋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事案件虽了,被害人一家的赔偿问题该如何落实?孙震表示,被告人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原本可以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再向被告人追偿。但是本案中的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处于未缴保险的状态,被害人死亡后其家属尚未拿到应得的赔偿款,应该如何尽快保障被害人一家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
结合案卷笔录中记载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在宣判后法官与晋江有过交流,晋江对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方面倒是很坦诚,他说仅给了被害人家属3万元的丧葬费,这还是东拼西凑借来的。谈及有无经济能力继续赔偿时,他直言不讳地说出他目前的困境,他和他妻子已经几年没有工作了,还要养育两个年幼的孩子,他通过借网贷、透支信用卡以及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维持生计,导致欠款越来越多,目前已经累计至80多万元。肇事的车辆也是分期买的二手车,主要就是用来撑脸面的,案发前就开始交不起月供了;车的车况也不好,尾气不合格却无力承担一万多元的修车费用,无法通过年审,导致买不了保险。
日积月累的债务、无力承担的分期月供及修车款、漠视法律禁令的侥幸心态,一个个隐患如同埋入生活之下的枚枚炸弹,在这场车祸的撞击中被同时引爆,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结果……
当法官与被害人的妻子电话联系,询问生活状况时,对方坦言,要养育照料三个年幼的子女,夫妻两方父母都是年老体弱的农民,没有收入能力,这场飞来横祸切断了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看不见希望的日子,在日复一日地消磨她的心力。法官马上与检察官沟通对接,共同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终在案件生效后一个多月后,顺利走完了全部手续,对被害人一家发放了7万元救助款项,检察官说这是今年以来最大的一笔司法救助款。这虽无法抹平至亲离世的伤痛,也弥补不了一个家庭的破碎与崩塌,却在绝望的困境中为这个家庭送去了一丝暖意和支撑,为困顿的生活托住了一线生机。
法理有尺度,司法有温度。惩治犯罪、捍卫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使命,体恤民生、帮扶弱者是司法为民的初心底色。本案中,针对刑事犯罪行为,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严格依法审理、精准定罪量刑,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面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活困难,借助司法救助程序,为绝境中的被害人家庭送去一份保障,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既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体会到司法为民的深厚情怀。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孙震
“认罪认罚”能否反悔?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没有任何减速,从现场逃逸。30分钟后,驾驶肇事车辆的被告人晋江(化名),步行走回现场,分别拨打了报警和120急救电话。监控录像记录了被害人老陈在遭受撞击倒地后的数十分钟内,始终趴在马路上,未见任何肢体活动。老陈被救护车带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晋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孙震是承办该起案件的法官,梳理完案情,他发现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告人逃逸后又回到现场,中间间隔半个小时,是逃逸和自首并存的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是被告人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被告人的历次供述中,除了案发当晚的首次供述承认自己是明知发生事故因一时害怕而选择逃逸,后几次的供述均说“在喝多酒的情况下,未察觉发生事故,行至目的地停下车后,看到车前侧有撞击的痕迹,循着行车轨迹找回去才发现被害人躺在地上。”以此推翻了逃逸情节。
但是,当案件到检察院后,被告人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量刑情节一栏写着“被告人具有逃逸、自首、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量刑建议一栏写着“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开庭审理期间,法官打算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再劝诫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经济补偿弥补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但是,当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竟然翻供了,称自己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来否认自己具有逃逸情节。
“认罪认罚并非博弈筹码更不是‘权宜之计’,这份具结书拷问着认罪认罚本人的诚意边界。”孙震表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不是严格的二元对立、敌我对抗关系,控、辩、审三方同为庭审参与主体,共同服务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量刑罚的司法目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被告人真诚悔罪、正视过错,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刑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能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质效,更能发挥出教育、惩戒、挽救的作用,促进被告人改过自新。
翻供背后的“博弈”
结合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醉酒后在狭窄的乡间道路上快速驾驶机动车,将一名代驾师傅连人带车撞飞十余米,肇事车辆前方出现明显的凹陷变形,引擎盖因强烈的撞击产生撕裂,并向上隆起,遮挡住了部分视线。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绝不可能是浑然不知的,以醉酒为由推脱责任,辩称不知道发生了事故,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当庭翻供导致的结果是,认罪认罚不能成立,自首情节因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不能认定,因自首、认罪认罚而予以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也无法采纳。
法官认为不能急于做判断,教育一个犯错之人能够承认错误、改过自新,认罪认罚是很关键的环节,目前还需要当庭进行普法和劝导。他当庭进行讯问:“被告人,你在公安机关做出的第一次供述中已经承认了自己明知发生事故而逃逸,你在案发现场曾对民警说过‘当时把人撞飞了,吓坏了,不敢停车啊’,有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为证。再加上你车辆撞击受损的状态,你认为这些事实不足以证明你在案发时是明知发生事故的吗?”
被告人的眼神摇摆不定:“我第一次到案时,应该……还没醒酒,说的胡话,我确实是开车到了朋友的烧烤店下车后才看到车撞了。”
公诉人问道:“你不知道撞人了,为什么到了事故现场,能知道倒在一片水洼中的被害人是你撞的,这难道不会是别人撞的吗?”
被告人继续辩解:“我……一路找回去,只找到被害人趴在地上的这一处,没有看到有其他的地方有事故。”
公诉人当即提出:“因被告人当庭翻供,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要求撤销与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应当坚持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面对公诉人的有力指控,竟然坚持辩解自己没有逃逸。
随后法官宣布“现在休庭,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二十分钟后继续开庭。”他走到法律援助律师面前问道:“你之前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他的认罪认罚态度是如何的?”
律师说:“他当时对于认定逃逸是有较大的意见,但是还是愿意承认是明知事故发生的,所以我在辩护意见中没有对逃逸情节提出任何的意见。”
“现在正值休庭阶段,还有劝导的机会。我希望你能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去羁押室与他做解释沟通的工作,既是帮助法庭厘清事实,也是真心帮助被告人,他此刻当庭翻供,对他十分不利。”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法官回想起监控视频记录的那个雨夜,被告人驾驶汽车逃逸30分钟后,走回现场,他时而蹲在马路边,时而走至马路对面,其间多次擦拭脸上的雨水,拿着手机打了几个电话,他的妻子和家人最先到达了现场,想着这些画面,法官心里突然有了些想法。他来到羁押室,看见辩护人正在和被告人沟通,他们聊完后,辩护人告诉他,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但是被告人还有些犹豫。
他问被告人:“案发后,你既然已经开车走了,为什么还要回来呢,你是觉得现场有摄像头拍到你了,跑不掉吗?”
被告人说:“我不知道现场有监控,我基本不走那条路。”
“你在现场冒着小雨,打着电话走来走去时,想到什么了,能说说吗?”
“我……想到摊上大事了。”
“被害人失去的是生命,你要知道,在法庭上你说的任何话语,无论是真话还是假话,都会记录在案,形成卷宗,长久保存下去。若干年后,再次翻开卷宗,还是会清晰地显示你在今天的庭审上说的话。你想留下一个什么样的记录和态度?”
被告人陷入沉默。
法官继续说着:“相比于外界的看法和评价,相比于公、检、法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你内心的良知能否正视自己的行为。辩解是一种本能反应,很多人做了错事后都会有辩解,但是你的案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死亡结果,你应该直面过错、真诚悔罪,这不仅仅是认罪认罚就能从宽处理的问题,更是你给自己良心一个答案。解决这一切问题的第一步是需要你把真实的情况说出来。”
被告人眼眶有点发红,哽咽着说:“我……我说实话!”
一笔救助款抚慰破碎家庭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承认了他在逃逸时,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问为何要翻供时,被告人低下头说:“心里害怕,担心判重了,家里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这是最后的机会了,想再争取一下。”
到此刻,本起案件的认罪认罚工作算是全部完成。已经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需要撤销,自首情节也可以认定上,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本案是当庭宣判的,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晋江具有醉酒驾驶、逃逸、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晋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事案件虽了,被害人一家的赔偿问题该如何落实?孙震表示,被告人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原本可以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再向被告人追偿。但是本案中的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处于未缴保险的状态,被害人死亡后其家属尚未拿到应得的赔偿款,应该如何尽快保障被害人一家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
结合案卷笔录中记载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在宣判后法官与晋江有过交流,晋江对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方面倒是很坦诚,他说仅给了被害人家属3万元的丧葬费,这还是东拼西凑借来的。谈及有无经济能力继续赔偿时,他直言不讳地说出他目前的困境,他和他妻子已经几年没有工作了,还要养育两个年幼的孩子,他通过借网贷、透支信用卡以及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维持生计,导致欠款越来越多,目前已经累计至80多万元。肇事的车辆也是分期买的二手车,主要就是用来撑脸面的,案发前就开始交不起月供了;车的车况也不好,尾气不合格却无力承担一万多元的修车费用,无法通过年审,导致买不了保险。
日积月累的债务、无力承担的分期月供及修车款、漠视法律禁令的侥幸心态,一个个隐患如同埋入生活之下的枚枚炸弹,在这场车祸的撞击中被同时引爆,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结果……
当法官与被害人的妻子电话联系,询问生活状况时,对方坦言,要养育照料三个年幼的子女,夫妻两方父母都是年老体弱的农民,没有收入能力,这场飞来横祸切断了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看不见希望的日子,在日复一日地消磨她的心力。法官马上与检察官沟通对接,共同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终在案件生效后一个多月后,顺利走完了全部手续,对被害人一家发放了7万元救助款项,检察官说这是今年以来最大的一笔司法救助款。这虽无法抹平至亲离世的伤痛,也弥补不了一个家庭的破碎与崩塌,却在绝望的困境中为这个家庭送去了一丝暖意和支撑,为困顿的生活托住了一线生机。
法理有尺度,司法有温度。惩治犯罪、捍卫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使命,体恤民生、帮扶弱者是司法为民的初心底色。本案中,针对刑事犯罪行为,坚守司法公正底线,严格依法审理、精准定罪量刑,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面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活困难,借助司法救助程序,为绝境中的被害人家庭送去一份保障,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既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体会到司法为民的深厚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