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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零售商妍丽因虚假广告再被罚

三年内四度触碰广告红线
        商报消息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因广告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3000元。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该条款明确,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记者注意到妍丽并非首次因广告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早在2019年,妍丽在天猫旗舰店销售面膜时宣称产品具有“祛斑”“淡化色素沉淀”等功效,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罚款9600元。2022年12月,妍丽再次因广告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罚款1000元。2023年,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因在门店货架摆放带有“专属敏感肌的抗老‘猛料’”“臻颜奢养抗老面面俱到”宣传语的展示用品,为HBN品牌两款产品进行推广,而上述产品实际并不具备抗老功效,被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1185元并责令改正。
  
  公开资料显示,妍丽成立于2014年11月,注册资本2.3亿元,是知名中高端美妆连锁品牌AFIONA妍丽的运营主体。AFIONA妍丽创立于1995年,主营国际一线护肤、彩妆、香氛等产品。根据妍丽官方数据,目前AFIONA妍丽已在中国开设超200家直营门店,覆盖全国60余座重点城市,拥有超过300个全球品牌授权,合作品牌包括 GUCCI、Burberry、SK-Ⅱ、雅诗兰黛、兰蔻等国际知名品牌,涵盖护肤、彩妆、香水、仪器等9大美妆品类。
  
  此次罚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认定依据为《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妍丽而言,3000元罚款金额不大,但公司拥有近200家直营门店、覆盖60余座城市,宣传物料涉及总部、分公司和门店多个层级,线上页面、线下展示与推广话术均需纳入广告合规审核,管理链条并不短。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贺楚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