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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很用“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0月8日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分类规制用工形式
  
  ●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通过劳动规则、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新型用工关系,平台与劳动者应签订用工协议,同时规定如果平台与第三方共同实施劳动管理的,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主体间权责边界
  
  ●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不适用本办法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明确平台企业对合作企业的选任和监督义务
  
  ●合作企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禁止平台企业通过多层转包、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保障基本劳动权益
  
  ●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明确考虑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方面,规定按约定周期提取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扣罚款滥用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
  
  ●聚焦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规定企业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休息方面,连续工作4小时的,应当保障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时间

  确立算法取中原则
  
  ●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全可控的价值导向,充分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
  
  ●不得将显著异常数据作为普遍考核指标
  
  ●不得仅通过算法自动作出减损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
  
  ●有义务向劳动者和有关部门释明算法

  构建纠纷解决机制
  
  ●在企业内部,要求建立常态化沟通和申诉机制,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长、考核评价、封禁账号等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核实处置,在48小时内人工答复
  
  ●在企业外部,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模式,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劳动者有权向工作所在地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可将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列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