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刑并行”规则 最高法新规画重点
据新华社电 最高法9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衔接协调民刑两大领域的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系统完善“民刑并行”具体适用规则。司法解释按一般规定、程序规定、实体规定、附则性规定的顺序排列,系统构建民、刑程序的衔接机制。例如明确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及时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同时,司法解释充实完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明确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可依法受理,即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分别进行。
司法解释还对适用“民刑并行”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并明确民刑交叉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针对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刑滞民”、拖延民事诉讼的问题,规定强调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后,应当与有关的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原则上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司法解释还对适用“民刑并行”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并明确民刑交叉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针对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刑滞民”、拖延民事诉讼的问题,规定强调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后,应当与有关的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原则上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