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强调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线上金融产品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还款页投放广告、算法推荐信贷产品、营销信息推送、优惠活动诱导等。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回归基础支付服务提供主体,不再具备金融产品营销与导流的业务空间。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办法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具体来看,办法还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作出多项细致规定,例如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不得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总体来看,办法将推动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规范、透明开展网络营销,帮助金融消费者区分支付工具与信贷、理财等产品的差异,基于清晰信息自主决策,减少被误导、捆绑和过度借贷的风险,更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董希淼说。
◎据新华社电
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线上金融产品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还款页投放广告、算法推荐信贷产品、营销信息推送、优惠活动诱导等。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回归基础支付服务提供主体,不再具备金融产品营销与导流的业务空间。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办法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具体来看,办法还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作出多项细致规定,例如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不得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总体来看,办法将推动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规范、透明开展网络营销,帮助金融消费者区分支付工具与信贷、理财等产品的差异,基于清晰信息自主决策,减少被误导、捆绑和过度借贷的风险,更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董希淼说。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