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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牟利

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商报济南消息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事关道路交通安全与公共出行安全。部分人员受利益驱使,打出“包过”噱头,在驾考中组织作弊,不仅严重破坏考试公平秩序,更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重大隐患,自己也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李莲法官审理了该起刑事案件。
  
  赵某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2023年11月,赵某与钱某等5人共谋组织驾驶员理论考试作弊牟利,赵某负责给考生提供微型视听设备进入考场,钱某等人通过微型摄像头远程看题后,再通过隐形耳机告知考生答案,每次向每名考生收取4000元至7500元不等的费用。后来,赵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他们先后共组织16人作弊,违法所得近7万元。公诉机关依法将赵某等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等5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利用作弊设备多次组织考试作弊,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情节严重,应予依法惩处。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等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赵某等5人分工明确,利用微型摄像头、隐形耳机等设备远程传递试题答案,严重扰乱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广大考生应摒弃“包过”、“走捷径”的侥幸心理,诚信备考、依规应考,切勿轻信所谓“考试保过”的虚假宣传,否则不仅考试成绩会被作废、被限制报考资格,还可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相关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底线与法律红线,依法合规开展培训业务,切勿为牟取不法利益参与、介绍考试作弊,以身试法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崔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