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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定金交了 房子却没了?

        刚看好房、交了定金,转眼却被告知“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了”。遇到这种情况,租客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租房定金引发的纠纷。法院在查明定金收取、房源流转、签约磋商等事实基础上,依法认定租客与公寓管理公司之间成立定金合同,但案涉房屋未能签约并非公寓管理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因此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判决公寓管理公司返还租客定金1000元。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左凯旋

  交了定金

  房源却被他人租走

  2026年3月,有租房需求的秦芳通过线上平台联系到济南某公寓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并预约查看位于历下区的一套公寓。看房后,双方围绕租金、租期、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核心事项进行了沟通。
  
  为尽快锁定房源,秦芳于当天通过微信向工作人员转账1000元,并备注“房屋定金1000元”。随后,公寓管理公司向秦芳出具了加盖公司印章的定金收据。
  
  让秦芳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公寓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却告诉他,房子已经被别人租下,无法继续签约。秦芳认为,自己已交付定金,对方未能按约出租房屋,导致租赁目的落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多次沟通未果后,秦芳将公寓管理公司及房东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并赔偿交通费等损失。
  
  庭审中,房东表示,案涉房屋当日同时有多家中介带客看房,其原则是谁先交定金、谁先签约,房屋就租给谁。公寓管理公司收取秦芳定金后,并未及时将定金转交给房东;而另一中介推荐的租客先行向房东支付定金,房东遂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

  能否双倍返还

  关键看责任归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不在于1000元是否应退,而在于是否应当双倍返还。

  从款项性质看,秦芳微信转账时明确备注“房屋定金”,公寓管理公司亦开具定金收据,应认定该笔款项属于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因此,秦芳与公寓管理公司之间成立定金合同关系。
  
  但房东并未收取秦芳支付的该笔定金,也未与秦芳直接成立定金合同。案涉房屋最终出租给他人,是房东在多家中介同时推介租客的情况下,先行收取了其他租客定金并完成签约。
  
  法院认为,秦芳交付定金的目的,是担保后续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属于立约定金。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应当以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为前提。
  
  本案中,公寓管理公司收取定金后曾联系房东推进签约、转交定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故意违约、恶意截留定金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涉租赁合同未能订立,主要系房源在多渠道出租过程中已由房东另行出租,不能简单认定为公寓管理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终,法院判决公寓管理公司返还秦芳定金1000元,驳回秦芳关于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千元小案

  厘清租房定金规则
  
  “租房定金不是一句‘交了就双倍退’这么简单。”案件承办人耿法官表示,定金罚则具有担保和惩罚双重功能,是否适用,关键要看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以及收受定金一方是否存在可归责行为。
  
  在住房租赁市场中,中介机构多渠道发布房源、多个租客同时看房的情况并不少见。对租客而言,交付定金前应确认房源是否仍可出租、收款主体是谁、定金担保的是签约还是履约,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房源信息、租金标准、签约时间及违约责任。对中介机构而言,收取定金前应及时核实房源状态,避免在房源尚未锁定的情况下贸然收款;收款后也应第一时间与房东确认并留存沟通记录。
  
  小案不小办,千元定金连着群众安居需求,也关乎住房租赁市场的诚信秩序。历下法院通过精准适用定金规则,既依法回应租客合理诉求,也厘清中介机构责任边界,引导租赁各方诚信沟通、规范交易,推动形成更加透明、有序、安心的住房租赁环境。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