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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户外水管,业主竟赔了两万余元

法院:予以支持,这些责任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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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济南消息 在物业管理中,老百姓通常认为“关起门来过日子”,入户门以外东西的好坏都由物业公司负责。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维修户外水管引起的纠纷案。
  
  2024年9月初,田某更换自家房屋入户门到户外电表的约2米长的水管部分,距离水表约1米处的水管没有更换。2024年9月中旬,案涉房屋水表后田某未更换的原管道断裂引发漏水,进而导致电梯进水损坏。经该居民楼业主、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共同确认,电梯进水停运系田某自来水水管破裂导致。后应业主要求,物业公司维修电梯支出两万余元。物业公司多次向田某催要维修费未果,诉至法院。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分户水表后的自来水管道,是专供该户业主使用的专有部分,应当由该户业主负责维护管理。本案中,田某对其专有部分的水管进行维修更换时,仅更换了部分水管,未对分户水表后约一米的水管进行更换,因更换水管需要截断原水管对新旧管道进行连接,而案涉管道井内空间狭小,操作过程难免会对原有管道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增加了原管道损坏的风险。在田某更换管道后仅十天左右,未更换的原管道即发生断裂漏水,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田某予以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便利业主出行,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后,享有向田某追偿的权利,故对物业公司要求田某支付电梯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田某支付物业公司电梯维修费两万余元。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庭长刘克峰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般来说,水表到入户之间的管道,如果是单独为某一户业主供水,且该段管道在业主专有使用区域内,通常认定为业主专有部分。如果该段管道是多个业主共用,则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那么维修责任一般由物业承担,费用可以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
  
  当业主的维修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业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田某更换部分水管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未更换旧管道破损的风险,且该部分水管属于业主专有部分,故物业公司先行垫付后有权向田某进行追偿。如该部分管道的损坏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如其他业主装修施工不当、市政工程施工影响等,应由第三方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