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虚拟货币投资有可能导致血本无归
商报济南消息 小明通过某平台投资理财,2024年12月22日,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小刚银行账户转账14681元,小明表示自己不认识小刚,他认为这笔款项是被告小刚的不当得利,诉请被告小刚返还。被告小刚则认为该款项是小明用以购买USTD币的款项,并提供了与小明的平台交易记录、转账记录、订单完成截图以及客服提供的原告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小明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表示自己并未实名注册过该投资平台,未购买任何虚拟货币,也未收到所谓虚拟货币。这到底是咋回事儿?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
承办法官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被告小刚提供的小明的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照片以及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的多笔交易记录,结合平台中显示的订单提交时间、下单时间、出售时间、到账时间以及小明向小刚实际转款时间,足以认定案涉款项系用于购买了USTD币,小明虽不认可小刚的上述陈述,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关于虚拟货币投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案中,因案涉投资交易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小明自行承担,故对小明所提退还案涉款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判驳回原告小明的诉讼请求。原告小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明上诉,维持原判。
虚拟货币领域是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的重灾区,其价格完全由市场炒作决定,波动极大,缺乏实际价值支撑,极易血本无归。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相关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资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旦发生纠纷,无法通过诉讼维权,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本案例具有较高的警示作用,意在警示投资者,远离虚拟货币投资,避免财产损失。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鹏
承办法官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被告小刚提供的小明的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照片以及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的多笔交易记录,结合平台中显示的订单提交时间、下单时间、出售时间、到账时间以及小明向小刚实际转款时间,足以认定案涉款项系用于购买了USTD币,小明虽不认可小刚的上述陈述,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关于虚拟货币投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案中,因案涉投资交易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小明自行承担,故对小明所提退还案涉款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判驳回原告小明的诉讼请求。原告小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明上诉,维持原判。
虚拟货币领域是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的重灾区,其价格完全由市场炒作决定,波动极大,缺乏实际价值支撑,极易血本无归。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相关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资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旦发生纠纷,无法通过诉讼维权,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本案例具有较高的警示作用,意在警示投资者,远离虚拟货币投资,避免财产损失。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