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本报 收藏报纸 报纸头版

内容导航 版面导航

获得 Adobe Flash Player

双方无书面合同 服务关系如何确立

        商报济南消息 原告孙某为孩子购买早教课程后,因对教学质量不满意提出退学。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转退学申请表》,明确核算应退金额为5368元并承诺退款日期,但后续未履行。原告持该《申请表》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退款。本案主审法官王晛经审理认为,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服务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发送《转退学申请表》并确认退款金额的行为,是双方就解除原服务合同及退款事宜达成的新的一致意思表示,构成“协议解除”。被告应受此合意约束。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按《申请表》载明金额退款。
  
  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退费事宜达成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和解协议”“处理方案”,只要内容具体确定,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判决鼓励了经营者在纠纷初期积极与消费者诚信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固定结果。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