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公开征民意
新房燃气未验收或不合格不得交付
商报济南消息 近日,为加强燃气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燃气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使用安全等全链条做出规范,全力守护市民燃气使用安全与合法权益。
在规划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和新、改、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按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同时,在经营管理环节,《征求意见稿》要求,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方可经营,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公布初装、改装条件,并按照约定时限为符合条件用户开通燃气,逾期需承担违约责任。燃气用户开户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供气。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因燃气管道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影响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恢复供气;瓶装燃气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销售,对气瓶充装、配送全流程溯源,并建立完善用户信息和服务档案,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不得掺混其他物质、场外储存、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等十类行为。
使用管理上,燃气用户需使用合格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到期、淘汰产品。同时,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并粘贴合格标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更换。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用途,首次通气不得自行启封点火;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向燃气企业申请。用户逾期不缴燃气费经催告仍不缴纳,企业可提前告知后中止供气,补缴费用后及时恢复供气。用户变更户名、用气性质,燃气企业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对收费、服务有异议投诉,相关部门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史尚静 徐晓艳
在规划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和新、改、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按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同时,在经营管理环节,《征求意见稿》要求,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方可经营,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公布初装、改装条件,并按照约定时限为符合条件用户开通燃气,逾期需承担违约责任。燃气用户开户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供气。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因燃气管道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影响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恢复供气;瓶装燃气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销售,对气瓶充装、配送全流程溯源,并建立完善用户信息和服务档案,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不得掺混其他物质、场外储存、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等十类行为。
使用管理上,燃气用户需使用合格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到期、淘汰产品。同时,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维护和入户安全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并粘贴合格标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更换。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用途,首次通气不得自行启封点火;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向燃气企业申请。用户逾期不缴燃气费经催告仍不缴纳,企业可提前告知后中止供气,补缴费用后及时恢复供气。用户变更户名、用气性质,燃气企业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对收费、服务有异议投诉,相关部门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
◎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史尚静 徐晓艳